主旨:桃園市龜山區公所第2公墓及第5公墓用地全部範圍內共2處禁葬公告地號之地籍謄本及地籍圖。 說明: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政府112年12月6日桃民儀字第112002230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