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冷凍室:每設一禮廳應置四櫃以上,並具防止異味措施或設施。
二、屍體處理設施:應符合衛生法規,並具獨立之空間,區分停屍、洗屍及屍體化妝間、退冰室、防腐處理室及入殮室,各具獨立之空調及污水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得與屍體處理設施合併設置,每室面積不得小於十二平方公尺,設有解剖設施、照明、獨立之空調及污水處理設施。
四、檢察官偵訊室:每室面積不得小於十二平方公尺,設有照明、空調、桌椅等設施。
五、消毒設施:應備具移動式車輛消毒設備及固定式人員器具消毒設備。
六、廢(污)水處理設施:應分開處置一般設施污水及處理屍體污水,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七、停柩室:應以獨立空間設置六室以上,置防火之祭祀設施、照明、桌椅等設施,並具防止異味措施或設施,得兼具小型禮廳及靈堂功能。
八、禮廳及靈堂:各設二室以上,置祭拜、照明、桌椅等設施,並具防止異味措施或設施。祭拜檯寬度不得少於一公尺,每一禮廳應設置電子輓額播放設備,並連結本府或內政部系統。每一禮廳及靈堂,依容納人數之多寡,設置至少二處以上疏散通道。
九、悲傷輔導室:每室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設有照明、空調、桌椅等設施。
十、服務中心:每處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設有服務臺、照明、空調、桌椅等設施。
十一、家屬休息室:每室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設有照明、空調、桌椅等設施。
十二、公共衛生設施:男、女盥洗設備應分隔設置。
十三、停車場:以禮廳及靈堂計畫使用人數計算,應能提供每五個使用容納人數設一部小客車停車位,另設足夠大客車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
十四、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少於六公尺。
十五、緊急供電設施:應備具不斷電系統及發電機供電設備,並於正常供電中斷十秒鐘內供電。
十六、其他經本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