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3月26日府民生字第1140345631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所114年3月13日竹鎮殯字第1143400051號公告(如附件),本案修正法規應為「新竹 縣 竹 東 鎮 殯 儀 館使 用 費 標 準 」之第3條附表,114年3月19日竹鎮殯字第1145002843號函(諒達)所陳附件有誤,爰更正之。
三、敬請新竹縣政府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