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新竹縣新埔鎮五埔里第九公墓(五埔段22地號)有(無)主墳墓遷葬日程調整公告。
說明:
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41條及114年8月26日本所興辦事業計畫第二次工作協調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有效管理墓地及規劃興建禮儀廳、靈堂等公益目的辦理遷葬,惟因民眾陳情相關時程過於匆促,順應民意調整遷葬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案主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亡者除戶謄本2份、墓基起掘前、中、後照片(墓碑姓名需清晰)各1張,至本所辦理起掘證明,並視需求申請納骨塔位或環保葬安置。
四、逾期未遷葬之墳墓,視為無主墳墓,由鎮公所代為遷葬進塔,並於進塔日起保留1年供認領,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