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屏東縣高樹鄉修正「屏東縣高樹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部分條文公告。 說明: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暨高樹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12次臨時大會議決通過(114年9月30日屏高鄉代字第1140000249、114000025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