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所修訂之「雲林縣林內鄉公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文公告。 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辦理。 二、修正條文經雲林縣林內鄉民代表會第21屆第4及5次臨時大會議決通過(108年12月4日林鄉代議字第1080000952號函)。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敬請雲林縣政府惠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