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花蓮縣瑞穗鄉「花蓮縣瑞穗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條文」、令、及「花蓮縣瑞穗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各1份。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2月1日府民宗字第1080026872號函辦理。
二、隨函檢附「花蓮縣瑞穗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條文」、令、及「花蓮縣瑞穗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各1份。
第 七 條 殯葬設施使用收費如下:
公園化墓基部份,每一墓使用面積在六.六平方公尺以內,規費一萬元。
納骨塔塔位以樓層及納骨櫃尺寸大小(大、小櫃)核算規費,一樓小櫃三萬元、大櫃四萬五仟元,第二樓小櫃二萬八仟元、大櫃四萬一千八百元,第三樓小櫃二萬五仟元、大櫃三萬七千元,不分大、小櫃,每櫃以放置壹罐為限。
火化費:設籍本鄉者,每火化一具遺體,收規費陸仟元(含火化撿骨入罐費;非設籍本鄉者收費玖仟元,火化之棺木限高五十二公分、寬七十公分以內,超過規定者,不予受理。另起掘後骨骸火化收規費三仟元,如使用家屬休息室之單獨臥室者,每次收規費五佰元,其使用以上班時間為限。
本鄉各項殯葬設施之使用,以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定本鄉鄉民為原則,非本鄉鄉民申請使用各項殯葬設施除火化加收三仟元外,餘依前項各款收費規定加收一倍規費,如有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之減免事由者再依規定減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