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屏東縣長治鄉增修「屏東縣長治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公告及令各1份。
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暨本鄉鄉民代表會第21屆第7次臨時大會議決通過辦理(109年3月31日屏長鄉代字第109300222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