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連江縣北竿鄉公所修訂「連江縣北竿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條第七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三項、第六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修正公告。
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32條及連江縣北竿鄉民代表會第十一屆第三次定期大會審查議決通過辦理。
二、令、公告、修正條文說明對照表及全條文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