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所訂定「屏東縣竹田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全部條文、令及公告,另廢止「屏東縣竹田鄉公所公墓收費基準」
說明: 一、依據地方自治法第32條規定及本所108年4月24日竹鄉殯字第10830441500號令辦理。 二、本案業經本鄉鄉民代表會第21屆第2次臨時大會議決通過。 三、旨揭條例惠請屏東縣政府准予備查。 四、本條例自108年4月2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