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鄉土地尚德段2298、2299、2300地號土地施工發現無主骨骸認領事項。
依據:依據內政部104年3月19日台內民字第104049327號函釋及昭安府108年5月2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遷移地點:本鄉泉尚德段2298、2299、2300地號。
二、遷移原因:本鄉昭安府於廟北方(2298、2299、2300地號私有土地),因施工發現土地有無主骨骸乙批,妨礙其土地使用權,故委請本所代為辦理認領公告。
三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