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所修訂「屏東縣麟洛鄉立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條文。
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辦理
二、修正條文經屏東縣麟洛鄉民代表會第21屆第3次臨時會議決通過(108年4月22日麟鄉代字第108000026600號函)。
三、本所108年4月22日麟鄉民字第10830350500號函附件【公告條文「生前經由直(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列冊有案之各款低收入戶本所指定位置者免收費用,但自行擇位者依其收費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