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鄉修正「臺東縣東河鄉公墓暨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暨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告。
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及本鄉民代表會108年5月3日河鄉代議字第1080000288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經本鄉民代表會第21屆第1次定期會審議議決辦理。
三、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