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新竹縣竹東鎮生命紀念館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附表公告、令、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及全部條文各1份。
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及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第19屆第1次臨時會決議辦理。
本自治條例經「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審議通過施行以來,為臻完善,依據新竹縣竹東鎮第18屆鎮民代表會第8次定期會代表提案書,修定第四條附表之內容。
草案之修正除召開會議外,並邀請公所相關人員出席研商討論。茲說明第四條附表修正內容如下:
一、 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用詞,爰將「骨灰櫃」酌作文字修正為「骨灰(骸)櫃」。
二、 增訂骨灰(骸)櫃使用費之減免,第一、二、七層減免三千元,雙人櫃第一、二、七層減免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