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正「金門縣烈嶼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文。 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暨本鄉第11屆鄉民代表會第8次定期大會決議通過(107年12月12日況代字第1070000970號函)。
一、主管機關: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二、公告:修正「金門縣烈嶼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文。
三、施行日期:自公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