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訂「連江縣北竿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 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32條及連江縣北竿鄉民代表會第十屆第八次定期會審議通過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修訂「連江縣北竿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
二、主管機關:連江縣北竿鄉公所。
三、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四、施行日期:自公告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