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本鎮生命紀念園區(東港鎮懷恩園)興辦計畫土地事宜,本所依「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函送土地權利人第一場公聽會紀錄,惟權利人葉秀英、陳蔡鑾因行蹤不明,致公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本公告張貼之翌日起20日。
二、前開公文書存於本所,請應受送達人於本公示送達黏貼於牌示處翌日起20日內攜帶私章、國民身分證逕洽本所領取。